刑法高频考点
刑法概述
1. 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 内涵 |
罪刑法定原则 | 禁止有罪类推,但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
排斥习惯法,即实行成文法 | |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实行相对不确定刑) | |
禁止事后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 |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
平等地追究所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 |
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得到任何歧视 | |
罪刑相适应原则 | 无罪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
2.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 责任范围 |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刑事 责任年龄 |
16周岁以上 | 全部犯罪行为(无论故意与过失) |
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 | 14-16周岁 |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 14周岁以下 | 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 14-18周岁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得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 |
精神病人 | 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 完全无刑事责任 |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间歇性精神病 | 发作时实施犯罪行为不承担,正常期间承担 | ||
生理功能丧失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醉酒的人 |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生理性醉酒) |
3. 关于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个人犯罪论处的情况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犯罪的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刑罚及刑罚裁量
1. 关于刑罚的种类
适用 | 刑种 | 性质 | 一般期限 | 最高期限 | |
主刑 | ①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②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 |
管制 | 自由刑 | 3个月- 2年 |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
拘役 | 自由刑 | 1个月-6个月 |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 ||
有期徒刑 | 自由刑 | 6个月-15年 | 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
无期徒刑 | 自由刑 | 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 | |||
死刑 | 生命刑 | 剥夺生命 | |||
附加刑 | ①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②可以独立适用 |
剥夺政治权利 | 资格刑 | 注: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
罚金 | 财产刑 | ||||
没收财产 | 财产刑 | ||||
驱逐出境 | 资格刑 |
另外对于死刑,还需掌握不能适用死刑的范围: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在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2.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选举、言论、两职务)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 关于累犯
(1)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修正案八》)
①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④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累犯
(2)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刑法修正案八》)
①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及黑社会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③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3)累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4. 关于自首
类型 | 条件 | 刑事责任 |
一般自首 | 自动投案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关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 | ||
特别自首 | 对象特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 |
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刑 | ||
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刑 |
5. 关于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坦白从宽”)
6. 关于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八》)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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