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高频考点
1. 关于宪法的根本地位
内容 | 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 |
法律效力 | 最高的法律效力 |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 ||
制定程序 | 较一般法律的制定程序严格,一般需专门的制宪机关。 | |
修改程序 | 较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严格,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
2. 关于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必须掌握)。
产生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案共计31条。限于篇幅,老师不能把各修正案的内容详细罗列,请各位考生朋友们查阅,尤其要关注2004年修正案。
3. 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条件:(1)18周岁以上;(2)中国公民;(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 |
政治自由 | 言论自由 | 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在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延伸出其它的政治自由。 |
出版自由 | 包括著作自由、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须遵循宪法和法律,出版物管理的原则:预防制和追偿制相结合。 | |
结社自由 | 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自由。社团成立采取核准登记制,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 | |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 主管机关:公安局。许可制(5 日前申请,2 日前决定)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不得集会游行示威。 |
注意: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4. 关于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只此两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
5.关于公民的监督权
名称 | 监督主体 | 监督对象 | 监督目的 |
批评、 建议权 |
全体公民 | 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
控告权 | 控告人通常是受到不法侵害的人 | 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人员 |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要求相应机关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 |
检举权 | 检举人不是必须和检举事项有直接联系 | 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人员 | 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
注意:此知识点的内容容易混淆,需辨明记忆。
6.关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
逻辑起点 |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前提 | 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
核心 |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
关键 |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
7. 关于我国的政治制度
政治 制度 |
根本制度 | 社会主义制度 |
根本政治制度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
基本政治制度 |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 |
8. 关于我国的政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
(3)人民政协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4)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9. 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划变更
审批机关 | 权限 |
全国人大 |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
国务院 |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
省级人民政府 | 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
10. 关于我国的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公有制 经济 |
① 绝对国有:矿藏、水流、城市土地。 ② 绝对集体: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③ 既可国有又可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或城郊土地。 ④ 对于水库、水塘,由集体经济负责修建和使用,但仍归国家所有。 ⑤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 ⑥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
非公有 制经济 |
①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 主要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③ 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④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11. 关于选举的基本原则
选举基本原则 | 普遍性原则(注:精神病患者也有选举权,若其不能行使,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名单。) |
平等性原则(我国已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农村选民和城市选民的“同票同权”) | |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 |
秘密投票原则 |
12.关于人大代表的罢免
直接选举 | 县级 | 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 | 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 罢免案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
乡级 | 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 |
间接选举 | 会议期间 | 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由其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
闭会期间 | 县级以上人民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由其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 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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