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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东乡镇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法律

来源:考试吧 2014-05-14 15:49:45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2014年广东乡镇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法律”由考试吧发布,工考生参考,备考2014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法高频考点

  行政法概述

  1. 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原 则 内 涵
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法律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比例原则(和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性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便利当事人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责任原则

  2. 关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目前存在两类行政主体: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中,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低级别的行政机关是乡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没有职能部门)、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等)、地方行政机关(最高级别地方行政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

  注意: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3. 关于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分类标准 具体分类 法律意义
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主体的选择度 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判断行政争议的性质
对相对人利益的影响 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 影响实施这些行为的行政程序
行为的启动方式 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 判断行政不作为
是否以特定方式作出 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处罚

  1. 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

  ①处罚法定原则

  ②公正公开原则

  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④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2. 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⑥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通报批评、劳动教养、驱逐出境)

  3. 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创设权 具体规定权

  法律 前6种+其他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是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 前6种+其他- 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规 前6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地方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注意: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4.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

  ①责令改正: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②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③裁量情节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辨认自己行为时;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

  从轻减轻 14—18周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的;配合查处违法有立功表现的

  ④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权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法律规定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违法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 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条件 ①事实确凿、法律依据;②警告或罚款(公民50元以下组织1000元以下)

  程序 ①表明身份;②说明理由;③听取陈述申辩;④作出书面决定(可1人)

  一般程序 条件 除简易程序外的情形

  程序 简易程序+①调查/检查(2人);②负责人决定(1个/集体)

  听证程序 条件 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较大数额罚款

  程序 告知→3日申请→7日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案外人主持→质证→听证笔录

  6.关于当场收缴罚款(定权与收缴权分立原则的例外)

  简易程序下 2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民50元以下组织1000元以下)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下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 当事人提出

  注意:执法人员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相对人有权拒绝缴纳。其次,执法人员2日内将罚款交行政机关(水上的抵岸2日内),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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