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
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
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
1、受案范围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后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问题
排除:
①国家行为案件
②抽象行政行为;
③内部行政行为;
④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
⑤刑事侦查行为
⑥调解、仲裁行为;
⑦行政指导行为;
2、被告(和复议区别)
(1)一般情况:
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同,都是看行政主体标准;
(2)特殊情况:
经复议后起诉的
复议维持――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3、管辖
(1)级别管辖
1)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2)中级法院:
①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
②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证交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
③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
(2)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管辖: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2)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复议改变案件(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
3)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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