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一般包括习惯、判例、政策等。
一、立法权
(一)权力机关
1、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性法规_________________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意: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___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注意1:不含常委会
注意2: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行政机关
1、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务院
2、规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二、立法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一)上下位阶的法
1、中央(上级)>地方(下级)
2、权力>行政
(二)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三、立法冲突的处理
1、部门规章VS地方性法规
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VS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__________________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则适用之(先有国务院决定) 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规章VS规章
由国务院裁决
四、立法违法的处理
解决:改变和撤销的权限问题
总结:
1、既可以改变,也可以撤销的情形: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2)本级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2、只能撤销的情形
(1)人大对政府
(2)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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