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是所有法律学科中最抽象最晦涩难懂的一门学科,由于它是学习其他部门法的一个基础,所以它具有基础性这个特点,又由于它的内容略显空洞和晦涩,所以它具有抽象性这个特点。基础和抽象的特点就就决定了法理作为一个法律学科在任何有关法律的考试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法理学中的重中之重,基础中的基础就是发的概念和法的特征。
法的概念是这样表述的: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虽然法的概念仅有简单的五十个字,在各种教材中也仅占用了两行字的空间,但是这个概念是很重要的,也是我们各类考试尤其是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并且出题的形式是很多的。我们在学习法理学时只有把“法的概念”掌握好之后才有可能掌握好后面部门法中“宪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刑法的概念”和“行政法的概念”等等,这也再次体现出法理学的基础性。那么我们就分析一下法的概念的五层内涵:第一,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句话就体现了法的决定因素,即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那么什么是“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就是我们在政治中所学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就是上层建筑的一种,所以转换过来的话就是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除了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以外,那么我们也可以根据案例来理解,大家都知道,古代的时候是没有关于规制计算机犯罪的法律的,那么为什么没有呢,很简单,古代的时候是没有计算机的,也就是说当时的社会物质活条件没有发展到那个地步,所以当然也就不会出现关于规制计算机的法律,这就说明法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那么我们也就能理解法的决定因素是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了。在我们的考试中如果要出题目的话,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比如直接考察时“法的决定因素是什么”,这就是一道简单的直接考察,那么我们只要选择“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或者“经济基础”就可以了。当然还有人其他的考察方式,如“法是由什么决定的”“法的内容是由什么决定的”“法的本质是由什么决定的”“法的性质是有什么决定的”等等,答案都是一样的,都是对这个特征的考察。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更隐蔽得考察方式,如“关于法与经济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或着不正确的是”,这样的题目仍然是对这个特征的考察,我们通过“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可以得出“经济决定法,而法反作用于经济”这个结论,那么刚才的题目也就迎刃而解了。所以只要大家理解了法的概念中的第一个含义,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的同时灵活掌握,以不变应万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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