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婚姻自由,但对结婚、离婚手续办理有所限制,因此,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是不被允许离婚的。
不允许诉讼离婚的情况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关于该条文,具体解释如下:“分娩后一年内”是指女方生完小孩后一年之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是指女方在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和自然流产)后的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此三期内的女生权益是非常需要得到保障的,此时正是女生们处于弱势之时。但!法院为了更完善保障男女双方之间的权益,则另要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受理此案件,或者女生自己提出离婚请求的,就不用受到这样的限制。比如有证据证明女方腹中胎儿非为男方,那此番具有故事性的事件,最是容易产生夫妻矛盾的问题了,法律上也就不会过多限制了。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目前很多新时代的婚姻离婚率非常高,一部分原因其实也不乏当事人双方的一时冲动产生,如果法院本身起到一个中间人角色调解结案,那么则要求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可以以同一理由和事实再提起诉讼,当然,6个月后则没有过多要求了。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于军婚,法律上为了保障军婚的完善,有很多有关于军婚问题的法律条文,如刑法中有一个叫“破坏军婚罪”的罪名,显而易见,为了维护军人们的家庭生活保障,法律还是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里的条文说的很明确,强调军婚在维系之时,若想要离婚,强制要求只有征得军人同意方才可行,否则,这样的婚姻将会一直维系下去。当然,非军人一方的权益也要均衡保障,故而强调“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军人自己有出轨、吸毒、赌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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