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是一个成立不久但是非常火爆的一个网站,经常会在电视中以及APP上看到过这个平台的广告,瓜子二手车的广告语“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吸引了很多的用户,但是瓜子二手车因“遥遥领先”这句广告词将面临1250万元的罚款。
针对该处罚,瓜子二手车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了3份证明材料,用以支持“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广告内容。广告中“创办一年”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再此段时间内,经由瓜子网成交的二手车为85874辆,用以证明其成交量确实遥遥领先。
而工商管理部门认定,在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成交量为442878辆,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的成交量为92375辆,均超过瓜子二手车的成交数量,所以瓜子二手车的销量在二手车行业未达到遥遥领先的情况。瓜子二手车广告宣传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宣传,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250万元。
工商局对瓜子二手车的处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该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据此,国家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广告必须具有真实性,即广告活动必须真实地、客观地传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而不能作虚假的传播,更不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是因为,商业广告的目的就在于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广告对于消费者来讲,具有很大的导向性,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商品和服务的情况,消费者是从广告中得知的,如果广告中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就难免上当受骗,这种采用欺骗的手段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入的。因此,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据此,虚假广告的特征之一就是在效果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此处的“消费者”,既包括购买了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又包括可能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潜在消费者。但也应当注意的是,“欺骗、误导”应当与广告的艺术表达相区分。广告需要通过一定的艺术手法来表达,有的内容虽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但正常的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其含义,不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构成虚假广告。例如,某化妆品宣传“今年二十,明年十八”,虽然现实中不可能实现,但是消费者都知道这是夸张的表现方法,不会被欺骗或者误导。
而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所宣传的“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广告语,与其实际销售状况不符合,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现在消费者购买商品,销售量是消费者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这样不符合实际的虚假信息能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因此二手车直卖网“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这一广告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应予以处罚。
另外,《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据此,根据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的广告投入,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后确定罚款数额为1250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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