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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辨析

来源:考试吧 2019-1-25 8:41:05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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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刑法分则中常见罪名,但是在实际考查时也是考生们容易混淆的两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属于较难知识点,命题人多以案例题的形式的进行考查。本文旨在用文字和图表的方式让帮助考生能够精准地在案例题中找到两罪的显著特征和存在的差异来成功避开出题人精心设计的“掉分坑”,多拿分数争取早日上岸。

  一、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Eg.国有A公司的财务人员谭五,并未使用其所代为保管而持有的保险柜钥匙和密码,而是选择用老虎钳撬开保险柜后将现金拿走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而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因为侵占属于将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从共有变成自己所有,而其能够占有财物恰恰就表明已经利用了管理和经营财物的便利,故以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的利用职务便利,只要已经对财物有事先占有的条件即可。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此处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一样,都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Eg.张三是某局的副局长,为了炒股而挪出10万元公款(司法解释中数额较大认为是5万元),但是因为股市近期多处于熊市状态,所以就一直没有实际投入股市当中,而是一直放着没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对于这种情形也应认定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也就是说,三种使用途径,不用去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怎么想的,而是看实际上是怎么做的,按照实际的用途来定罪。

  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属于同一类犯罪。这两种犯罪行为存在较多相似之处,易造成混淆。其中挪用公款罪处罚较轻,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贪污罪则处罚较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区分这两种犯罪,才能在案例题中找到正确选项和解题思路。

  【例题演练】

  1.甲向某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请求,让乙从单位挪用15万元供他炒股,并送给乙一个奢侈品皮包。随后乙边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10万元转给甲,甲表示会尽快归还。1个月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乙虽1个月后主动归还15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C.乙非法收受奢侈品皮包,构成受贿罪

  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1.【答案】D。解析: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乙作为国有公司的财务主管,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接受甲的恳求,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15万元挪用供甲进行营利活动(炒股),成立挪用公款罪。其中甲是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乙是实行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没有归还时间的限制。故即便其在1个月后归还的,也因为公款的占有因挪用发生转移,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所以A、B正确,不选。此外乙接受了甲送的奢侈品皮包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挪用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构成受贿罪,所以C正确。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工程犯罪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如非法经营罪、赌博罪等,依照数罪并罚处罚。所以对乙的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必须数罪并罚。所以D项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B.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C.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

  D.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

  【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并不要求单位对于公共财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即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的是非法的公共财物,也成立贪污罪。故A项正确;根据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该性质款物的,成立贪污罪。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成立贪污罪。故C项正确。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具体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乙非法获取的财产不是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因此不成立贪污罪。乙多报青苗数,使农民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并自己分得10万元的行为,应成立诈骗罪的共犯。故D项错误。综上,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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