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我国的担保形式之一,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担保物权属于商业银行的重点考核区域,无论是定义还是案例,出题者总会用各种方式去考察学生对这一部分的掌握程度。而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试中,担保物权考查的难度不大,但由于涉及专业的法律理论,再加上很多考生没有真正接触过担保制度,所以考生在这一部分丢分的情况很普遍。为了方便考生能够快速理解担保物权,这里做一些相对简单的理论解析。
担保物权简单来说就是提供一个物来保证债务或合同的正常履行,分为三种形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首先,考生需要明确的是,三个担保物权中,仅有抵押是没有涉及到物的转移占有,而质权和留置权中物都已经转移到权利人手中占有。同时,也只有抵押中会涉及到不动产,而质权和留置全都标的物没有涉及到不动产。所以,在我们生活中,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可以办理抵押担保。
质权和抵押权很容易区分,因为质权已经将物的占有移转到债权人手中。所以质权很像中国百姓进行的“典当”行为。你为了找朋友借钱,于是拿金银首饰给他换到你想要的钱,等你还钱了,你的朋友就把金银首饰还给你。所以质权很容易和抵押作出区分。
最后就是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简单来说就是有人扣留了你的物,前提是因为你没有履行你该尽的义务,如果超过2个月的时间你仍然没有去履行自己的义务,那留置权人就可以拿你的物折价变卖优先受偿。所以在这里可以看出,留置权和质权都移转了物的占有,但是区别就在于质权是主动交出一个物让别人去占有,而留置权是有一方被迫占有他人的动产。因此,主动性与被动性是考生区分质权和留置权最简便的一个途径。
除了上面所述的内容,考生还需要知道,动产是可以完全同时存在三个担保物权的,也就说,一个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然,这在理论中是完全可行的,在现实中需要特殊的巧合性才有可能同时存在这种情况,但无论如何,考生在考试中需要充分去理解担保物权本身的理论内涵,才能准确地从考题中选择出正确答案。切忌死记硬背,理解性记忆才是掌握法律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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