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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国家公务员报考:中央党群机关职能介绍

第 1 页:中央纪委监察部
第 2 页:中央办公厅
第 3 页:中央档案馆
第 4 页:中央宣传部
第 5 页:中央统战部
第 6 页: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第 7 页:中央台办
第 8 页: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第 9 页: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第 10 页: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第 11 页:中央文献研究室
第 12 页:中国外文局
第 13 页: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第 14 页:最高人民法院
第 15 页: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 16 页:民革中央
第 17 页:农工党中央
第 18 页:九三学社中央
第 19 页:致公党中央
第 20 页:民进中央
第 21 页:民建中央
第 22 页:全国工商联
第 23 页:全国总工会
第 24 页:共青团中央
第 25 页:全国妇联
第 26 页:中国科协
第 27 页:台湾同胞联谊会
第 28 页: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第 29 页:对外友好协会
第 30 页: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第 31 页:中国贸促会
第 32 页: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 33 页:红十字会总会
第 34 页:宋庆龄基金会
第 35 页:中国法学会
第 36 页:中国侨联
第 37 页:中华职业教育社
第 38 页: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第 39 页: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第 40 页: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第 41 页:黄埔军校同学会

  最高人民法院

  职责权限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工作原则 (1)平等原则,这就是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不得有任何歧视。 (2)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3)辩护原则。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材料证据进行辩解。 (4)合议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1—3人以及人民陪审员2—4人组成合议庭。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成员权利平等。 (5)回避制度。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报告院长决定。 (6)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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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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