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负责拟定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研究中国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联系方式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邮 编:100191
电 话:010-30999
网 址: http://www.chinapop.gov.cn/index.html
主要领导
李 斌 党组书记、主任
勾清明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赵白鸽 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江 帆 党组成员、副主任
王培安 党组成员、副主任
崔 丽 党组成员、副主任
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家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