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问题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
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在《考录简章》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七、关于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职位的问题
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只可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相对应的职位,不能跨辖区范围报考。如:市区户籍只能报市区职位,县市户籍只能报所在县市职位。
八、关于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报考问题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报考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职位。
九、关于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报考问题
本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
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职位。
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所在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证明。
十、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有效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必须持有效临时身份证、护照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在其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十一、关于回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二、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为3:1,具体见考录职位表。
十三、关于报名和资格审查问题
(一)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时,报考人员通过报名网络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它信息,同时上传报考人员近期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招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2、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职位,补报名时间:2月17日 9:00—16:00。
(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②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经招录机关同意,也可在体检前提供)等相关证件;③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应提供有关证明;④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⑤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⑥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可提供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或425分(含)以上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由招录单位留存。
(三)2012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关于体检(体能测试)问题
招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队的职位,参照公安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执行。
报考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试在面试前安排。其参检比例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1981年2月7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1年2月6日(含)以前出生的考生,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十五、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一)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09年2月7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党察看处分的;2012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十七)自2007年2月7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201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0、2011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