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报考政策规定
一、关于报考条件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新录用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在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生;
(7)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8)已录取或服务期未满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培养人员;
(9)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报考资格条件中的专业(学科)条件如何设置?
由招录机关根据职位工作需要,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分类指导目录(试行)》(2012年版)所列的专业、学科来设置,也可以按照其相关、相近的专业和学科来设置。有关专业问题由招录机关负责解释。
4、201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5、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计划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按要求在面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6、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7、2010、201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国家统一招生的2010、201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8、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9、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10、基层工作经历认定中有关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级别有何规定?
(1)列入基层工作经历的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须为县级、乡(镇)级机关。这里的“县级”、“乡(镇)级”主要是对行政区划或行政区域而言。如平果县卫生局、桂平市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等。如行政级别虽为县处级,但在行政区划上属于设区市以上党政机关的,则不属于基层工作经历范围。如河池市卫生局、自治区商务厅政策法规处等。
(2)国有企事业没有级别上的限制,即凡国有企事业单位,无论属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均符合规定。
11、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是指原来参加过工作再入校读书的人员,他们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12、基层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截止时间如何界定?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户籍、基层工作经历、服务期、现役、辞退、工作年限、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2年3月15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13、报考年龄有何新的调整和变化?
根据人社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的文件规定,对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作出如下调整:
设区市及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14、学历资格条件中的“专科”是否包含专科以上的学历层次?
是的。如职位学历资格条件规定为“专科”的,包含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其他学历以此类推。学位条件同理。
15、第二学位的专业能否视为符合职位专业资格条件?
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二学位,其专业可视为符合职位专业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