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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半年重庆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最新修订)

  34.问:哪些职位需要体能测评?标准如何?

  答:本次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考生要进行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评年龄的计算时间为体能测评当天。体能测评的3项全部达标的为合格,其中一项不达标的为不合格。体能测评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评结果。

  35.问:是否所有职位都要在面试前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答:不是。今年只有市外经贸委、市外专局和市审计局要求进行相关专业科目考试。报考其他职位的,均不开展专业科目考试。其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请在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http:∕∕gongwuyuan.cqhrss.gov.cn/u/gongwuyuan/)、 “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相关栏目查询了解。

  36.问: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答:面试时间为2013年5月19日。具体报到时间及地点等安排请报考人员留意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http:∕∕gongwuyuan.cqhrss.gov.cn/u/gongwuyuan/)、 “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5月12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37.问: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答:按照总成绩(包括公共科目笔试、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人选。

  38.问:体检由谁负责组织实施?

  答:体检由各招录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9.问: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答: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的要求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另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和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医、狱医、心理矫正类职位的,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复检)。

  40.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报考市级部门(单位)的,在市公务员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报考各区县的,在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41.问: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能否申请复检?

  答: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要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体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按《特殊体检标准》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42.考察工作如何进行?

  答: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和《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0日。在2013年6月1日前,若考察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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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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