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18日至1995年3月18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依此类推)。部分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招录职位表要求的年龄为准;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以及自主创业的经历。在军队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考职位要求四项目人员的,报考人员必须为在湘服务(含在外省服务的湘籍人员)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服务满两年可报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已考录为公务员的四项目人员,不能报考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的职位。
招考职位要求定向招录优秀村干部或优秀社区干部的,报考人员应分别为表现优秀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或者表现优秀的现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且到2013年3月18日时任现职累计时间3年以上;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在农村或社区中兼任职务的不得报考。
招考职位有户籍要求的,报考人员应具有该职位资格条件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的户口,或公告发布之日其父母户口在该行政区域内且本人原户口在该行政区域内。
报考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对有疑义的学历(学位)证书,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专业审查按照《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规定执行。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试用期内被取消(含本人放弃)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2年的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时间、四项目人员服务期限、学历(学位)证书取得时间,以及其他与时间期限相关的资格条件,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以2013年8月31日为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