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依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执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按《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要求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的相关条件,按《关于2013年度秋季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和《关于2013年度秋季全省检察院系统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执行。
4、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在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卫生厅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5、什么情况需要复检,如何复检?
一些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或当场复检,要求当日复检或当场复检的项目在体检时告知。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提出复检,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复检一般只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
6、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怎么办?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招录机关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7、考察对象有哪些情形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录用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招录机关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考察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
(18)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19)政治品德不良的;
(20)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省级直属机构的一些重要职位在考察时,发现被考察对象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的,以及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十一、关于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请报考人员诚信报考。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不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