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务员报名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七、学历的认定
《青海省2013年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考生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学历证书难以甄别的,由省级以上教育或有认定资质的部门出据认定证明材料。
八、资格初审、复审
(一)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由各州、市、地人社局或省直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报考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由招考主管部门负责。
(二)在公务员考录中因违纪被列入国家公务员局《违纪人员信息库》的考生,不得报考。
(三)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应当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四)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非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资格复审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了笔试、面试,情节轻微的由招录单位负责解释,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在资格复审过程中,有较大疑议的问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七)各州市地委组织部、人社局和省直各招录单位对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要及时发出《面试通知书》。
九、考生复审时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所在院校开据的毕业证明材料。进入面试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将取得的毕业证书交送招录单位进行确认,逾期取消录用资格。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证书等;往届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暂扣在学校的,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获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
(五)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认定。
十、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以及《申论》试卷作答有关要求
笔试内容为申论(占笔试成绩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40%)和计算机应用(占笔试成绩2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
报考藏(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不计分,按不符合报考职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处理,取消进入下一阶段考录资格。按照1:3比例拟进入面试的考生,在面试之前由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参加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对报考六个自治州职位的考生,笔试可自愿选择自治州自治民族主体语言答卷。
十一、面试达不到比例和总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
(一)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将该职位与同一单位资格条件一致或相近专业的职位合并面试,但该职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低于与其合并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的除外。在同一单位没有相近专业进行合并的,笔试成绩达到本次考录相同或同类专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平均分,同时面试成绩达到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按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的顺序进入下一考录阶段,如考试总成绩第一名达不到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的面试平均分,该招录职位取消。
(二)进入面试的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须在面试5天前告知招录机关,并写出书面说明。放弃面试而又不予说明的,招录机关可将该考生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供今后各单位招录时参考。对无法通知到本人参加面试的,应做好相关记录,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人员)签字确认。
(三)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录用总成绩出现并列的,由用人地区或单位经过政审、考察,择优提出规定考录职位的拟录用意见,报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