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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报考人员体检复检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精神,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复检的具体规定包括:一是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二是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三是体检实施单位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7日内决定是否复检。四是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但应报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二十、若有其他问题如何解决?
答:若有其他问题,可电话咨询《职位表》中公布的咨询电话。
涉及报名技术方面的问题,可电话咨询《招考简章》中公布的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技术服务电话。
特别提示:自治区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举办、不批准,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任何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