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1)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
(3)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5)现役军人;
(6)因在公务员考录中违纪被列入国家公务员局《违纪信息库》的人员。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六、公务员报名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七、学历的认定
《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考生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学历证书难以甄别的,由省级以上教育或有认定资质的部门出据认定证明材料。
八、资格初审、复审
(一)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社局组织实施。
(二)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三)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非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格复审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了笔试、面试,视情节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在资格复审过程中,有较大疑议的问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六)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要及时发出《面试通知书》。
九、考生复审时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加分证明材料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证书等;毕业证、学位证暂扣在学校的考生,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获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
(四)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认定。
十、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以及《申论》试卷作答有关要求
笔试内容为申论(占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5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
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分两种:一是懂藏(蒙)汉两种语言的职位,二是懂藏(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职位。报考懂藏(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按不符合报考职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处理,取消进入下一阶段考录资格。对报考六个自治州职位的考生,笔试可自愿选择报考职位所在自治州自治民族主体语言答卷,也可以选择现代汉语答卷。
报考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的考生,笔试结束后进入资格复审阶段的,在面试之前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参加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十一、面试达不到比例和总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
(一)报名时,每个考录职位与报考人数之比为大于1:3(如计划考录人数为10人,报名人数达到31人以上即可开考),对未形成竞争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面试时,每个考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经资格复审、体能测试和藏(蒙)语言测试后,每个考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小于1:2时,面试成绩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按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的顺序进入下一考录阶段,如考试总成绩为第一名的面试成绩达不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面试平均分的,该职位招录计划取消。
(二)进入面试的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须在面试5天前告知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写出书面说明。放弃面试而又不予说明的,招录机关可将该考生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供今后各单位招录时参考。对无法通知到本人参加面试的,应做好相关记录,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人员)签字确认。
(三)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阶段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阶段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十二、体检及标准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2〕65号)要求,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进行和国家补充的新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体检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公务员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对拟录用的人员须在市州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录用,并按违纪进行处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三、体能素质测评项目与标准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体能素质测评人员,由省监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男子组测评的项目和标准:1000米长跑标准为≤4′50″;10米X4往返跑标准为≤13′1″;纵跳摸高≥265厘米。女子组测评的项目和标准:800米长跑标准为≤4′45″;10米X4往返跑标准为≤14′1″;纵跳摸高标准为≥230厘米。体能素质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四、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和体检
在面试之前,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体能测试,对体能测试不合格人员,取消考录资格,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司法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负责组织体检。
十五、录用考察的基本要求
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能力素质。对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或者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对报考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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