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关于报考对象 |
第 3 页:关于报考条件 |
第 4 页:关于报考时间和方式 |
第 5 页:关于定向职位的报考 |
第 7 页:关于考试科目 |
第 8 页:关于职位报名和资格审查 |
第 9 页:关于面试和调剂 |
第 10 页:关于体检和考察 |
第 11 页:其他相关政策 |
第 12 页:关于报考者违纪违规和不诚信行为的处理 |
第 13 页:关于考试辅导教材 |
上海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
一、关于报考对象
1、 问:今年报考公务员的具体对象是哪些?
答: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上海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 问: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 在中央及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4) 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 现役军人;
(6)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 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3、问: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4、问: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公务员?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上网(网址: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4楼)亦受理海外学历的认证工作。
学历认证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在面试时需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单位审核。
5、问:外省市的社会人员除《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须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含原人才类、就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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