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
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二、军转干部的父母具备条件之一
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1989]14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三、军转干部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
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军转干部转业因工作需要
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五、军转干部满足其它条件之一
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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