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苏公务员招考职位表 | 江苏公务员招考公告 | 报考完全指南
根据公务员招录工作的需要,结合江苏省公务员招录历年来的实际情况,我们再次修订了《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以下简称 《专业参考目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专业参考目录》修订思路
根据我省公务员招录职位专业需求情况,为规范我省公务员招录中的专业条件设置和审核工作,参照教育部制定的本专科、研究生等专业目录,对具体专业进行了归类(与教育部的学科分类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和修订、调整。《专业参考目录》中所涵盖的专业均在教育部相关专业目录的范围内(参考文件附后)。
二、《专业参考目录》使用范围
《专业参考目录》仅供我省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各单位进行专业条件设置和报名资格审核时参考。
三、《专业参考目录》使用要点
(一)各市及省直各有关部门在公务员招录编制职位专业条件时,要参考《专业参考目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做到专业名称准确、学历层次对应。招录专业原则上要求按大类设置或不设限制,专业性较强需设置到具体专业的职位,一般应设置4个及以上专业。
(二)各市及省直各有关部门在专业审核时,要结合《专业参考目录》和教育部门制定的本、专科和研究生专业目录,以及教育部门核准的新增专业,认真审核,把握标准、灵活掌握,确保公平公正。
(三)在本市或本部门范围内,《专业参考目录》的使用和专业审核标准须相对统一。如职位的专业要求为专业大类的,大类下属各专业均应视作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
(四)省各垂直管理部门在审核专业时,原则上应与所在市专业审核的标准相衔接。
四、《专业参考目录》以外专业的审定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部分高校为适应新形势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设置了新的专业。由于各类院校专业名称设置繁杂不一,且每年均有新设专业、自主设置专业不断出现,《专业参考目录》尚无法全面涵盖普通本专科、研究生、自考、电大、函授、成教、远程教育、党校等在内的各类专业。
在考生报名阶段,如有考生的专业不在《专业参考目录》内,但和职位条件所要求专业非常相近,招录初审部门难以把握时,可请考生提供所在学校或学院开具的课程设置证明等,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增加专业的申请。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单位可成立由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专业审核小组,认真研究审核相类似专业与职位要求专业之间的一致性,依据专业课的相似程度,确定是否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要求,并及时在报名网站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在使用《专业参考目录》审核职位时,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务员招录的《专业参考目录》。
附参考文件
1.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国务院、教育部1997年正式颁布)
2.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国务院、教育部 学位〔2011〕11号)
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育部 教高〔1998〕8号)
4.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育部 教高〔2012〕9号)
5.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目录外专业名单(教育部2003年公布)
6.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育部 教高〔2004〕3号)
7.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育部 教研厅〔2010〕1号)
8.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育部 教高〔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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