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体能测评人选,由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规定比例,按照笔试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体能测评在笔试结束后、面试前,由上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的规定执行。未能通过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面试。通过体能测评人数超过面试比例的,按规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通过体能测评人数未达到面试比例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具体标准如下:
①男子组
项 目标 准
30岁(含)以下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13″1≤13″4
1000米跑≤4′25″≤4′35″
纵跳摸高≥265厘米
②女子组
项 目标 准
30岁(含)以下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14″1≤14″4
800米跑≤4′20″≤4′30″
纵跳摸高≥230厘米
(2)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执行。报考其他机关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录机关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组织实施体检。
33、关于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有关说明
服务于海南省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三支一扶”计划和“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考生报考公务员,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又续聘的人员,既可报考定向招录的职位,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但只能选择一个职位。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人员,若已享受因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的优惠政策,如转为事业编制人员等,不能再报考定向招录的职位,只能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若未享受过任何优惠政策的人员,既可以报考定向招录的职位,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服务期未满的大学生村官,不能报考定向招录的职位,只能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34、关于选聘生报考的有关说明
根据《海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选聘生到村任职2年内不得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任职满2年但未满3年可以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任职满3年经考核鉴定合格录用为公务员后须再满2年方可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
35、要求“中共党员”的职位,预备党员是否可以报考?
可以报考。
六、关于填写《海南省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表》
36、填写《海南省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表》需要注意什么?
填写《海南省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表》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学习经历或工作经历栏目,应按时间先后顺序,从中学开始,分阶段填写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学习或工作、任何职务。为方便招考单位审核是否构成回避关系职位,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应如实填写,以免影响审核。
37、报考人员可否更改个人信息?
报名确认中,如出现以下两类报名信息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修改:一是姓名中的错别字;二是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未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更改。
报考人员更改报名信息均应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
报考人员要修改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时,须出示身份证,只有身份证号与报名信息库中身份证号一致时才可以更改。同样,在姓名一致的情况下,当发现信息库中的身份证号与报考人员出示身份证中的身份证号有个别数字出入时,若该数字不涉及出生年月,才可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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