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半年重庆公务员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27日至1997年3月27日期间出生),2015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3月27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以下(1984年3月27日以后出生);但2015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医职位、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其中,报考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的,如在报名开始日(2015年3月27日)前已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其他要求:
1.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及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3月底。
2.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3)现役军人;(4)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5)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7)事业单位人员被解聘未满5年的;(8)我市2012年的选派“大学生村官”;(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参加我市2013年以来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条件的人选放弃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试用期内主动申请放弃录用资格和考核不合格等取消录用资格以及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尚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也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服务期限约定或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3.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4.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在2015年7月31日前不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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