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报考职位
1、报考人员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2、什么情况下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没有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2016年11月12日17:00以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资格审查通过后,还可再报考其他职位吗?
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不可再改报其他职位。
三、关于违纪违规考生处理
1. 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考生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2. 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3. 《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规定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考试结束后,将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对答卷进行雷同鉴定。经鉴定为雷同答卷的考生,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四、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公务员考试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五、关于《北京市各级记机关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
《北京市各级机关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此次2016年度北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