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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一、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2017年度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以及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失信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失信人员范围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8部委《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为依据。失信人员名单可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网站查询。
3.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吗?
属于。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后还可以参加此次报考吗?
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提出辞职且得到批准的,可以报考。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提出辞职但未得到批准的,视为在职人员,不得报考。
5.2017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7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报考的,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取得同意报考证明。
6.正在参加中央单位或其他省市区公务员考试的人员,是否可以报考?
报考人员在参加海南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单位或其他省市区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招录单位应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或考察人选。
7.在职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能否报考?
报考人员属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
同意报考证明,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取得,在资格复审时提供,由各招录单位审核。在规定的资格复审时间内未能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
8.报考公务员需回避哪些情形?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9.2017年应届毕业生如何界定?
2017年应届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在2017年毕业且于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比如三年制专科的大三在校生、四年制本科的大四在校生、三年制研究生研三在校生等。应届毕业生网上身份确认时,需上传贴有照片并加盖学校公章的毕业证明(毕业证明应注明姓名、性别、学号、就读院校及专业、将于2017年7月毕业、加盖院系或学校公章、签署日期)。资格审查时,需提供毕业证明原件。未按期毕业者,取消其面试、考察、体检或录用资格。
10.报考年龄如何规定?
报考职位要求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即1991年3月21日至1999年3月20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即1988年3月21日至1999年3月20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即1981年3月21日至1999年3月20日期间出生,符合报考年龄规定。应届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招考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即1976年3月21日以后出生)。
考生年龄的确认以考生本人档案记载的原始材料为依据。
11.海南省及市县户籍(含海南省及市县生源)如何界定?
海南省户籍是指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常住人员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海南省的人员;海南省生源是指参加高考被高校录取时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海南省的人员。
海南省市县户籍是指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常住人员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海南省某市县的人员;海南省市县生源是指参加高考被高校录取时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海南省某市县的人员。
12.少数民族市县是指那几个市县?
少数民族市县包括: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13.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是指哪些?
根据《海南省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琼人社发〔2015〕177号),以下60个乡镇为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
(1)东方市:江边乡、天安乡、大田镇、东河镇、板桥镇;
(2)五指山市:毛阳镇、南圣镇、番阳镇、水满乡、畅好乡、毛道乡;
(3)乐东黎族自治县:志仲镇、万冲镇、尖峰镇、大安镇、千家镇;
(4)临高县:南宝镇、调楼镇、和舍镇、博厚镇、东英镇、皇桐镇;
(5)定安县:岭口镇、富文镇、龙湖镇、雷鸣镇;
(6)屯昌县:南坤镇、新兴镇、乌坡镇;
(7)陵水黎族自治县:隆广镇、本号镇;
(8)昌江黎族自治县:王下乡、七叉镇;
(9)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什玲镇、加茂镇、响水镇、新政镇、三道镇、六弓乡、南林乡、毛感乡;
(10)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吊罗山乡、上安乡、什运乡、和平镇、中平镇、红毛镇、黎母山镇、湾岭镇、长征镇;
(11)白沙黎族自治县:青松乡、南开乡、金波乡、荣邦乡、细水乡、阜龙乡、元门乡、打安镇、七坊镇、邦溪镇。
二、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4.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的经历,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省直单位的人员,在省级及以下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中央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的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地(市)直单位的人员,在地(市)级及以下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省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参公)的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5.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9号)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三支一扶”计划和“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16.“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三支一扶”计划和“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简称“四项目人员”)如何界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
四项目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是指报考者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达到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且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计算时间截止2017年8月31日。
17.确认两年基层工作经历以什么为凭据?
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档案中的材料确定。其他报考人员以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从社保机构打印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等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