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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宁夏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说明,获取更多公务员考试信息,请微信搜索“万题库公务员考试”或访问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

  七、关于体检和考察

  1.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招录机关按照各职位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1的比例提出建议参加体检人选,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为参加体检人选。招录机关根据体检结果,提出考察人选,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考察人选。

  2.报考公务员对身体条件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3.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能否申请复检?

  答: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尽快安排报考者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4.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或弄虚作假的有什么后果?

  答:报考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疾病的,不予录用。

  5.体检费用由谁承担?

  答: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人员,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6.怀孕报考者如何体检?

  答:对于进入体检程序的怀孕报考者,可以在体检时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体检医疗机构不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考察可继续进行,如果考察中发现有影响录用的问题,不予录用。如果考察中没有发现有影响录用问题的,暂缓录用,待报考者孕期结束可以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检查时,完成体检,并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体检合格,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录用审批。

  7.考察由谁组织实施?

  答:考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市、县(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监狱、戒毒)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司法厅统一组织考察。

  8.组织考察内容是什么?

  答:组织考察按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进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失信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导致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考试加分或获得考试资格的;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行为的;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已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9.体检、考察环节能否递补?

  答:本次招考中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报考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八、关于录用

  1.办理录用手续是什么程序?

  答: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批。其中,全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司法(监狱、戒毒)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报批。自治区公务员局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并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有关规定处理,该职位空缺名额不再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录用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局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初任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合并招考职位的报考者怎样录用?

  答:采取“合并招考职位,高分优先选岗”办法组织实施。具体办法:职位合并招考的,待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结束后,由招录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报考者按照总成绩排名,公开自主选择确定具体的职位,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公示、审批。

  3.本次招考对新录用公务员服务期有什么规定?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宁人发〔2008〕2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招录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凡面向“三项目人员”及“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职位、面向本地户籍或本地生源人员招考职位、乡镇招录职位的拟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期限为5年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存入个人档案。不签订服务协议的,不予录用,按报考者自行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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