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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范围: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全部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安置考试。
2、考试形式: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
3、成绩公布:考试成绩由市委组织部、日照军分区、市监察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以及军队转业干部代表共同拆封公布。
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内容,根据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另行通知。
五、考核赋分标准
(一)加分标准
1、基础分:10分。
2、军龄分:每满一年加1分。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3、职务分:正排职(技术14级)加10分,副连职(技术13级)加13分,正连职(技术12级)加16分,副营职(技术11级)加19分,正营职(技术10级)加22分,副团职(技术9级)加25分,正团职(技术8级)加28分,依次类推。
4、任职分:任现职级每满一年加1分。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5、立功受奖分: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加20分,获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平时三等功分别加15分、10分、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可参照战时立功标准加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奖励的按受奖次数累计加分,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二分,获平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一分(最多加三次)。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6、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分:满15年的计5分,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减分标准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3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6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9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2分,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减15分,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减18分。
2、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减3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6分,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减9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减12分。
符合市直接收安置条件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由本人根据公布的考核标准及内容自主核算考核分数,经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和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材料复核后公布。
考试成绩与考核分数相加后为最终成绩。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考核总成绩和排名顺序,在市直单位录取前公布。录取情况公示三天。
六、市直单位录取
市直单位共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29名(不包括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
符合各区县接收条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自愿选择直接在市直单位安置,并依据本人意愿优先录取。其余市直单位录取计划,分别对符合在东港区和日照经济开发区接收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据本人意愿和考试考核总成绩,分团职(技术8、9级)、营职(技术10、11级)和连排职(技术12、13、14级)三个职务等级,按比例分级依次录取。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职务、军龄、任职时间和军衔时间确定先后顺序。
符合东港区和日照经济开发区接收条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依据本人意愿,选择直接在市直单位安置或按照考试考核成绩到市直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选择到市直单位安置的方式,必须在选择安置地点时予以明确。
因政策照顾并优先录取到市直单位安置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增算考核加分的内容。对符合照顾政策,自愿选择留在区县安置或自愿选择按照考试考核成绩到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增算考核加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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