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西安有关单位,省军区转业办、武警陕西总队转业办、省公安现役移交办:
根据省军转办《关于2013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考试考核办法选用军转干部的通知》(陕军转办发〔2013〕5号)“关于对营级(含非专业技术文职科级干部)及其以下职务(以下简称: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凡符合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选用军转干部条件的,实行考试考核后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的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机关)选用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凡符合报考省级机关的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都纳入考核范围。对符合省直功绩制分配条件的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要求进入省级机关的,必须参加考试考核。
二、考核办法
省军转办负责组织省直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考核工作,省军区转业办、武警陕西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现役移交办配合,依据考核计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省级机关选用军转干部条件的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立功、奖励、职务、学历、艰苦边远三类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以及参加省直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计分,记入《陕西省2013年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选用军转干部考核计分情况表》,经本人签字认可,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军转部门审定,作为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考核成绩。
三、考核计分条件和标准
按照中发〔2007〕8号文件和陕字〔2007〕83号文件要求,充分体现军转安置与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相结合,对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立功、奖励、职务、学历、艰苦边远三类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以及参加省直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具体计分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军龄计分
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每满1年(服役截至年限为2013年3月31日)计1分。
(二)立功受奖计分
1、荣获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全国和省部级荣誉称号(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全国“三八”红旗手)的计45分;
2、荣立一等功的计37分(战时一等功计42分);
3、荣立二等功的计29分(战时二等功计32分);
4、荣立三等功的计5分 (战时三等功计25分);
5、获得国家规范奖励中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全军、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计分标准如下:
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奖励加分条件的按最高奖励计分。同类(含同一项工作取得立功和科技奖励)奖励不重复计分;
6、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计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