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北省军转安置工作程序及流程
(一)组织军转干部档案移交。每年3、4月份,参加海军集中审档、分省档案交接,核查数据库,整理分类档案,编制转业干部名册,收集档案缺件和补充证明材料,集中向湖北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
(二)组织全省军转干部档案审查。每年4、5月份,湖北省军转办对拟进湖北省安置的转业干部档案进行集中审查,划分流向。一是审查转业干部档案。主要查阅转业干部审批表、入伍登记表、任职履历表、结婚报告表、配偶情况登记表、随军报告表、奖惩登记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登记表。二是审查随调家属档案。部队录用职工,应有《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和工资套改审批表》及总后职工登记专用章;凡属地方干部和工人身份的,应有地方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表、工资审批表。随军前无工作随军后地方录用的,应提供单位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证明且保持连续。三是审查取证材料。进湖北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进省直和武汉市安置的须提供原件);(2)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所在街道派出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及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进省直和武汉市安置的须提供原件);(3)双军人、单身、离异符合随军进湖北安置条件,由安置地师以上政治部门提供证明;离异应提供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复印件;(4)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非随军)取得当地户口的,所在人事部门或配偶工作单位应提供工作单位证明;(5)自主择业和复员干部须提供由本人签名的自愿申请书原件三份;(6)部队所提供的材料须由师以上政治部部门证明。
(三)组织全省军转干部档案移交。每年5、6月份,组织召开市州军转办主任会议,组织市州档案审查移交,讲评档案审查情况,布置当年安置任务和工作安排。
(四)组织军转干部参加适应性培训。每年6、7月份,组织省直和武汉市安置的转业干部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其他市州的培训时间和内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培训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采取专题讲座形式,内容有形势教育、湖北省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军转安置政策及择业教育、公共管理、省市单位机构体制编制和职能、电子政务、公文写作等,主要帮助转业干部了解湖北政治、经济发展概况,熟悉和掌握地方工作基本要求,提高军转干部适应地方工作的能力。
(五)组织召开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每年7、8月份,组织召开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国家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依据省市单位机构编制状况、机构编制变动和职能调整情况、上年度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情况、省市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下达当年安置计划。
(六)组织全省军转干部考试考核。每年8、9月份,组织军转干部进行文化笔试和档案考核打分。
1.考试考核组织。
省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工作,在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领导下,由省军转办会同军队移交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命题、阅卷、统分等考务工作,由省军转办委托相关考试部门实施。
2.考试实施。
考试工作分公告、报名、考试三个阶段进行。
(1)公告:省军转办依据当年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要求和省市军转安置任务情况,适时发布省军队转业干部考试公告,公布报名方式及考试时间。
(2)报名:省市军队转业干部考试报名工作,由省军区转业办、武警湖北总队转业办、省公安现役转业办具体承办。军队转业干部填写《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报名登记表》,经省军转办审查确认报名资格后,发给准考证。
(3)考试:副团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文化考试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军队转业干部持准考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及要求自行到场参考,军队转业干部逾期未参加的,不再组织补考。
(4)考试范围:省市党政机关副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5)报考条件:列入当年省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副团职(含副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均可报考。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②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的。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④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省市单位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①受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②档案材料个人弄虚作假的。③其他规定不得参加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文化考试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①军队转业干部自愿要求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单位工作的。②已通过全国司法资格考试,本人自愿要求到法院、检察院系统工作的。
(6)考试形式: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命题分A、B两套,考前抽签决定。
(7)考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公务员法》知识;时事政治;公文写作;案例分析。
3.考核实施。
考核工作分公布计分标准、审查档案材料、统计计分、公示、分数确认五个阶段实施。
(1)考核对象:符合报考条件,并已报名参加考试的副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
(2)考核内容: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年限、任职年限(指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立功受奖和边远艰苦地区、舰艇、飞行特殊岗位服役,参加抗震救灾、抗击雨雪冰冻灾害、藏区维稳、适应性培训情况等。
(3)考核方式:查阅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调查或信函索取了解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情况。
(4)考核记分标准:
①军龄计分:军龄一年计0.5分。
②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任职年限计分:每任现职满一年计0.3分,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任领导职务的另加2分。
③立功受奖计分:
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具备两个以上加分条件的,首次按最高奖项计分,其他按多次立功计加标准计分。但不得超过上一奖项的总分。
同一事迹多次记功的,只计加一次最高立功分,其他记功不再加分。
军委、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首次计20分,多次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加1.5分。有其他立功的,按多次立功计加标准计分;
一等功,首次计15分,多次荣立一等功的,每次计加1分。有其他立功的,按多次立功计加标准计分,累加不超过18分;
二等功,首次计10分;多次荣立二等功的,每次计加0.5分;有其他立功的,按多次立功计加标准计分;累加不超过13分。
三等功,首次计5分;多次荣立三等功的,每次计加0.3分,累加不超过8分。
战时(维和)和参加抗震救灾、抗击雨雪冰冻灾害、藏区维稳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另加2分。
④边远艰苦地区(4类、5类、6类地区)、舰艇、飞行特殊岗位,每服役满一年,计加0.3分。
⑤军队转业干部为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自愿要求到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视情况可酌情加分。
4.考试考核计分确认及公示。
(1)考试考核计分统计工作由省军转办负责。
(2)副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文化考试分和考核分,按实际得分累加。
(3)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计分结果公示确认后适时予以公示,即认定为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考核总分。
5.考试考核结果使用。
根据省市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安置计划数确定资格数量。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总分排序,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员资格。取得资格的,参加省市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安置计划范围内的双向选择;未取得资格的,参加省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安置计划范围内的双向选择。
(七)组织军转干部参加省市双选会。每年9、10月份,组织转业干部参加省市双向选择会,通知转业干部按时到会,发放双向选择资格证,积极开展推荐协调工作。参加双向选择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双向选择协议书,但只能与一个接收单位签订双向选择协议书,与两个以上单位签订协议书的视为无效,双向选择协议书经省军转办认可后方能生效。
(八)组织全省指令性保底分配。每年10、11月份,军队转业干部双向选择未能落实单位的,由省市军转办实行指令性保底分配。
(九)组织发放转业干部报到通知和离队报到。每年10、11月份,组织发出全省转业干部报到通知,移交组按照安置政策规定和定位落实情况及时接转通知。符合安置政策的及时通知部队干部部门,组织转业干部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报到手续,转业干部报到手续办理:
1.转业干部接到部队通知后,回部队原单位办理离队手续,开具3张部队师以上单位介绍信(干部部门行政介绍信、组织部门组织介绍信、财务部门供给介绍信)。
2.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开具的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以及部队师以上单位开出的行政、组织和工资关系转移证件到接收单位报到,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为转业干部开具报到证明,证明转业干部已正式报到上班。
3.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开具的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到接收单位所在的区(县)人武部门办理预备役登记(带三张免冠登记照)。
4.然后凭接收单位报到证明、预备役登记证明、工资关系转移证件及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到当地军转安置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办理落户手续时,家属子女随迁的,应持家属子女户口转移证件;家属随调的,还应持家属报到通知及行政、工资关系转移证件。
5.持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落户指标卡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政务中心)办理落户手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办理落户手续前,应先到当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办公室报到。
6.转业干部在办完相关手续后,请务必将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上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十)组织全年安置工作检查总结。检查督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落实情况和转业干部离队报到情况。转业干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报到的,部队应申明理由,经省军转办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因个人原因,逾期未报到和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视为不服从组织分配,省军转办将组织退档,由部队移交组负责将档案返回原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