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单位),驻济各高等院校,中央驻济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省直(中央)驻济单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今年省直部门(单位)继续实行由军队转业干部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企业和中央驻济单位仍实行考试考核、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双方协商的安置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2013年列入转业计划并符合进济南市区安置和下列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信念坚定;
(二)遵纪守法,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服从组织分配。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军队转业干部报名时持本人军官(文职干部)证或转业证、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并携带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jpg格式,高160像素,宽125像素,大小20kb以下),填写《资格审查登记表》。
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队转业办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进行初审;笔试结束后,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考试和入围资格,弄虚作假者退回部队。
三、考试考核与确定入围人员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20分。笔试时间3个小时。
考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以及军队和地方应知应会的知识。考试不指定教材,不举办培训班。考试违纪人员成绩无效并将情况通报部队。
考核依据本人档案记载,对军龄和立功受奖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赋分标准:⑴军龄:每年0.5分。⑵立功受奖: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2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0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的计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计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再加0.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20、10、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10、5、2分;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5、2、1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赋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的分数,其中三等功最多计2次;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依据笔试分数加考核量化赋分总分数,按照省委、省政府批
准的接收人数等额确定入围人员。分数相同者依次按照职务、任职时间、入伍时间、立功受奖赋分确定名次。考试分数、考核量化赋分情况、入围人员名单和省直(中央)驻济单位安置计划在山东省军转安置信息网(网址:http://www.sdjz.gov.cn/)公布。考核量化赋分情况同时在军队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公示。
四、确定安置单位
入围人员与企业或中央驻济单位,在安置计划和规定时间内,根据本人专长和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双方自主联系、协商,达成意向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以此确定安置单位;其他入围人员,由省军转办组织,在省直部门(单位)安置计划(省编委批准的用编进人计划内)和中央驻济单位剩余计划(不涉及具体单位)内,按照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依次选择单位。放弃选择或在中央驻济单位剩余计划内选择的,由省军转办指令性分配。在下达的安置计划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省审计厅部分计划,对符合单位需求条件入围省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选择,单位需求条件在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中公布,符合同一单位需求条件人数超过计划数的,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依次选择。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岗位由各部门(单位)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进行合理安排。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企业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五、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8月7—8日。报名工作由山东省军区转业办、武警山东省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办负责。
考试时间:8月17日上午9:00至12:00。地点见《准考证》。
其他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组织领导
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大局观、人才观和服务观,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师团职干部安置重点,严格落实安置计划和各项政策规定,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圆满完成各项安置任务。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