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军转组〔20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部),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广东省军区转业办: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经研究,现对该办法第三条“考核加分”、第四条“录取”的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考核加分”的内容修改为:
(一)组织管理。考核由省军区转业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省军区转业办审核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省军转办审定。
(二)考核项目。考核项目包括职级评分、奖励、地区和岗位。
(三)考核评分。采取以档案材料为依据,主要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等进行量化评分,累计评分最高不超过20分。考核项目评分的计算时间截止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1.职级评分。包括职级基础分和超期任职分两部分。职级基础评分:任排级1分,任副连级2分,任正连级3分,任副营级4分,任正营级5分。超期任职评分:任正营级超过3年,每增加1年得2.5分;任副营级超过3年,每增加1年得2分;任正连级超过3年,每增加1年得1.5分;任副连级超过3年,每增加1年得1分;任正排级超过3年,每增加1年得0.5分。超期任职的评分职级为转业移交的职级,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奖励评分。荣立三等功首次得1分,每增加1个加0.5分。
3.地区和岗位评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工作每一年得0.5分,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考核监督。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对考核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凡考核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加分作零分处理;安置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第四条“录取”的内容修改为:
总成绩为笔试得分与考核得分之和,最高分为120分。总成绩公布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根据参加考试考核军转干部报考职位的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额为止。其中,对曾受处分的是否录取,由接收单位研究确定。如不予录取的,仍按总成绩排序依次录取下一名。未被录取的,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指令性分配安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
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