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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重庆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高院几位资深法官解读称,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对此,你是怎么看的?
参考思路:
对于这一问题,我也从报纸上获悉的相关的信息,而且比较关注。我个人对于醉死算工伤的规定持保留态度,我觉得这一规定与国家政策及导向相违背,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我认为至少有三点弊端:
其一,势必助长喝酒请客之风,甚至刺激公款吃喝。我国政府机关公款吃喝现象屡禁不止,民众多有不满,如果将因公醉死认定为工伤,将使公款吃喝得到正名,反正是公务。这样一来,企业间的喝酒请客和政府机关的公款吃喝,将更加疯狂,从而导致更多的耗费。
其二,将助长不正之风,败坏社会风气,加剧不良酒文化滋长。如果有了“因工喝酒喝死算工伤”这把“尚方宝剑”,面对用人单位或上司的指派,被指派的人更是不敢拒绝指令。在喝酒时,下属更是不敢拒绝不喝,只能舍命听命令。民谣中传唱的现象:“革命的小酒天天醉,喝坏了党风喝坏了胃”就会一再出现。
其三,将占用国家财政。一旦认定为工伤之后,所需赔偿显然由国家买单。不该认定为工伤的认定了工伤,无形之中就会挤占了纳税人的钱。这显然是对纳税人不负责任。
第四,法律权威性受质疑。《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规定醉酒的不能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重庆高院的这一新规定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是相矛盾的。如果任何一个地方性法规都可以与国家相关法律进行抗衡,那法治国家的形象何在?
其实,民众也明白,我国社会酒文化的影响使得“饭桌公干”一直是无法治愈的痛,一些人喝酒也属无奈,所以公众才会如此关注职工受单位指派酒后受伤到底应如何认定。我觉得,政府应该更多的关注建设一种健康的办公环境而不是把注意力放在不良办公环境导致的不良后果治理上,明显是舍本逐末,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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