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 ||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
||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
||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
||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
||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
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精神赔偿入法
一、背景链接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主和法治的进步,为规范公权力文明合法行使提供了一个倒逼机制。精神赔偿入法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将使人的尊严更加完整。
谈谈你的认识。
二、答题框架
总的来说,精神赔偿入法,体现了我国民主和法治的进步,为规范公权力文明合法行使提供了一个倒逼机制。
此前,当公民权益受到公权力侵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常常遭遇于法无据的尴尬。即使赔了,也是以补助、补贴、照顾等形式给付,多少有些名不正言不顺。种种现实表明,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承载着沉甸甸的民意期待,人们呼唤法律给予公民合法权益更加全面的保护。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无疑是对民意的顺应。
从本质上说,精神损害赔偿入法,也符合世界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在发达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普遍的制度。在我国,自1995年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实,民事领域精神侵害早有规定,而对公权力造成的精神侵害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入法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权力的规范和控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不但要依法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还要对行政相对人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失依法进行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刑讯逼供、殴打、虐待等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就形成了有力的倒逼机制,促使国家机关和执法人员办案更加规范、公正、文明,以人为本,从而有效减少错案的发生。
总之,虽然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认定、赔偿标准的规定仍需细化,但精神赔偿入法,必将进一步落实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个人尊严和合法权益!
相关推荐:国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安徽 | 浙江 | 山东 | 江西 | 福建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