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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注意“扩容”的职业病的认定。我国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配合举证的义务,在利益攸关之下,“鼠标手”等新职业病的鉴定依然会面临诸如“开胸验肺”的困难。即使是经鉴定确定了某职工患有“鼠标手”等新职业病,如何证明其病来源于“职业”也比较棘手。这点在立法上要充分给予考虑,必须要有配套的鉴定程序,例如可以规定用人单位举证倒置制度,凡无法证明疾病与工作无关者,即可认定为职业病。
第二,在职业病目录“扩容”的同时必须要规定有威慑力的法律责任。从以往经验看,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量,常常拒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因此应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并通过降低维权成本和畅通维权路径,让劳动者敢于站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敬畏员工权益,改善工作环境,从源头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在职业病目录“扩容”的同时设立部分开放式条款。鼠标手、电脑椎纳入职业病目录并不是终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以及工作环境不断改变,还会出现新的职业病,这就需要在立法时未雨绸缪、提前应对,为新型职业病预留空间。例如日本职业病名单中有九大类病症,每一类中均有一条开放性条款,实践中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属于该大类但未明确入列名单的疾病,也可按职业病对待。这一做法值得当前中国修订职业病目录借鉴,以便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总之,我国职业病目录即将“扩容”值得肯定,但是,职业病的防止惩办不仅仅在于立法,使修订工作更具科学性与可行性,更在于立法部门在修改法律的同时,应从监管、执行、处罚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盘考虑,增加相应投入,为健康的促进和保护方面提供更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