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预测】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假离婚、假结婚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14项联合惩戒措施。当事人在申请救助、银行贷款、乘坐飞机高铁等多方面受到影响和限制,对此,你怎么看?
【热点解析】
所谓的婚姻登记严重失信,是指在结婚或离婚登记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等进行婚姻登记,致使婚姻登记信息失真。
保证婚姻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是婚姻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等进行婚姻登记,本身就是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种婚姻登记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也需依情节轻重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比如在偏远农村,受根深蒂固的早婚理念影响,很多年轻人在未到法定婚龄时,便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于严重失信当事人采取相对应的惩戒措施,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也反映了国家对此的高度重视。
通过对假离婚,假结婚严重失信当事人在申请救助、银行贷款、乘坐飞机高铁等多方面进行限制,以示惩戒,可以增加失信当事人的失信成本,倒逼其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对于诚信社会的建设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不过,在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之时,婚姻登记部门也应反思: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为何能够成功登记结婚或离婚?恐怕这也与审核疏漏有关。在一些地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甚至是未成年人就能登记结婚,结婚登记还有请他人代劳的情形,据说还有仅夫妻一方就成功离婚的奇闻。可见,造成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并不全是当事人的错。开展联合惩戒只是事后措施,相关部门更需要做好事前审查身份证、户口簿信息等功课。也可以借鉴有的地方启用的人脸识别系统,通过刷脸登记,从技术上防止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
此外,“结婚—落户—离婚”以及“离婚—买房—复婚”之类的假结婚和假离婚,虽然也可以算作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也是为了捞取不当利益,同样应该予以谴责、打击和规范,但是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使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而是拿着真实的证件,完了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理论上讲是真实有效的。换言之,从法律上看,只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出具的身份证件真实有效,也就不是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对假结婚、假离婚不能按照婚姻登记严重失信的情形论处。然而,对这种假结婚、假离婚我认为除了以钻制度空子为由对其予以谴责外,相关部门必须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使之更趋合理,更加稳定,以免别有用心者有漏洞可钻。与此同时,还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假结婚、假离婚的不利后果,警示老百姓切莫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假结婚、假离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总之,把法规政策制定好、执行好,假结婚、假离婚的现象自然会减少甚至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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