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9日上午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
1.问卷调查显示,群众对基层政府的工作满意度不如对省级和中央政府高,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答应不答应”是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重要依据。民众对党风建设、官员队伍建设、政府工作质量的评价,主要是来自身边的信息,对政府的信用,也主要是从能够接触了解到的基层政府获取的。因此群众对基层政府和官员的满意度,是基本的民生态度,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工作。
根据问卷调查显示:居民对中央、省(直辖市)、区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这四级政府的工作表现与服务水平的评价为:级别高低同满意度成正比,明显呈现出“政府层级越低,满意度越低”的趋势,这从某个侧面反映了民众的意见,也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阶层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了参考建议。
这次的问卷调查的结果说明:
一、绝大多数城乡居民对中央的发展政策、措施比较满意,对国家近年的发展变化比较满意,中央领导在民众中树立了良好形象,中央的工作为多数民众肯定认可。
二、中央的一些好政策好措施,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被逐级“衰减”,在基层不落实,甚至抗落实、反“落实”,各级贯彻中央政策时的“对策”,没有被民众接受,一些基层的工作,还离中央的要求、离民众的要求差距很大,没有很好地把上级精神和民众要求协调统一起来,否则对各级的看法差异应该不大。
三、乡镇(街道)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作风,还存在一定问题。比如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有法不依,利用手中职权搞腐败,履行行政职责有越权越位现象;办事程序和时限不明确,办事效率不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服务态度较差,出现行政争议不予理会,化解方式粗暴等。
四、缺乏一个同居民良性互动的渠道,导致民众意见较大,多数人不满意。换个角度看,民众对经常能够接触到、了解到的基层政府及其官员,也最在乎。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对民众的影响最大最直接,许多情况直接面对居民的生产、工作、学习、生活,也容易引发一些矛盾。
这次民意调查结果也提醒各级,贯彻中央精神要注意自上而下,抓好工作落实要重视自下而上。抓好基层政府和官员的行政表现、行政态度,是落实“执政为民”的关键。因此,加强基层政府建设,抓好基层吏治工作,尤为重要。应该有相应的政府工作督导检查办法,应该有严格的基层官员管理监察措施,应该有面向民众公开透明的行政原则,应该有方便畅通的听取民间意见呼声渠道。
政府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政府工作需要群众来监督,我们要以人民群众的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为风向标,不断改进工作,实现我们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2.西方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默者”。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解析:
西方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默者”,意思是法律只帮助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帮助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权利上的沉默者无视权利的存在,对其权利漠不关心,此种行为乃是对权利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漠视,这类人是得不到法律的垂怜的。
社会矛盾千千万,法律作为社会救济手段,自然承担保护权利人的职责,但是并非所有矛盾都需要用法律来解决,法律也不可能保护到每个权利人。只有及时站到法律面前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人,法律才会眷顾她。国家对于大多数案件秉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公权力只主动过问那些挑战人类生存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况且,国家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过问,还需要受害人的报案与配合。比如被强奸的女子因害怕遭报复和清誉受损,往往不敢站出来揭露犯罪,导致行凶者变本加厉,让事态恶化得不可收拾,实为可惜。为防时过境迁,证据灭失,也为了集中有限资源解决现实矛盾,所以伸张正义是有时效限制的,超过时效再去主张权利,法律一般不予保护。对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更是采取保护在先申请人的原则,谁抢先一步申请,谁就取得专有权利。申请迟了一步,只能将权利拱手让人。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默者”,并不是说法律对权利上的沉默者冷漠无情。而是说法律始终保持被动性和中立性,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没有向其提出起诉的案件不得审理,对权利人没有请求过问的事项不得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评头论足或予以处理。这是法律的本性所决定的。如果法律随便插手私人生活,社会秩序必将大乱。可见,案件的“受理”先要有权利人的“控告”。法律是一位彬彬有礼的客人,你不主动邀请,他一般不会主动上门的。
而为什么会出现权利的沉默着呢?其一,很多人法制观念淡薄,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存在,或者知道了权利存在也不晓得如何去主张。其二,维权比较困难,维权成本高,有时候是“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还有时是因为举证难,维权渠道不通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来看,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必须加快依法治国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支持。
首先,应当强化法律宣传,营造法律至上、敬畏法律的社会氛围,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要对法律了解,信任和尊重;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其次,强化机制创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逐步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应该简化维权程序,监管部门权责划分以及对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维权途径进行明晰规定,也采取措施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指导;对于群众纠纷案件应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重点解决“立案难”和“执行难”问题。
最后,强化执法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一是加强党委、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二是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三是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通过这些做法,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把立法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变成了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法律的尊崇和守法的自觉性。
我们每一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应该给身边的“权利上的沉默者”多敲警钟,让权利受到侵害的群众赶快觉悟,勇敢捍卫自身权益。
2014年6月29日下午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
1.路上经常能发现这样一幕,前方车上随手丢下烟头,车上人员边嗑瓜子边往外吐,还有废弃的塑料袋从车窗口丢出后又飞到下一辆车的窗上。环卫工每天穿梭在车流中,冒险清理垃圾,被撞被刮伤的事故屡见不鲜。对于车窗垃圾,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滚滚车流中,汽车摇下车窗,果皮、纸巾、烟头从车内抛出。这看似平常的一抛,不仅影响一个城市的市容市貌,无端增加了环卫工人的作业量,还有可能会危及他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也会影响行车安全,因为躲避垃圾而发生的急打方向都会造成极其严重的交通事故。同时,不经意的一个小动作,会树立一个坏榜样,教我们的孩子变成垃圾虫。
究其原因不仅是公民道德低下,只顾自己方便,没有公德心,害人害己,给道路交通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其实也是公民法制观念淡薄的具体表现。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否则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虽然法规倡导、规范文明出行,但实际生活中,因为难监管、难取证,执法部门几乎无暇查处这样的违法行为。
解决车窗垃圾,首先需要倡导文明出行和公德教育,使广大群众用一份对别人生命尊重的高度去认识问题;只有提高了公民的道德素质和文明习惯,增强了他们的法纪意识,让他们遵守公序良俗,城市才会形成良好的文明新风。
其次,对于大部分车内垃圾,我们可以选择暂时先放着,等到达目的后再进行处理。即使是类似口香糖的物体,也可以用纸巾包好,下车时扔到垃圾桶内。或者随车配垃圾筒、垃圾袋、纸巾等也是很好的举措。
再者,应该建立城管和交警联动机制,利用已有电子监测设备取证,或由城管配置设备取证,交警处罚,让随手抛洒车窗垃圾行为真正受到法律约束。
除此之外,还可以记录与罚款并举,将车窗内外抛垃圾行为录入个人交通违章信息库并进行处罚, 违法者不接受处罚就无法通过年检。 而且可以运用媒体适当曝光往车窗外扔垃圾的车辆车牌号码。
当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要真心为城市环境卫生着想,为交通安全着想,为个人的文明素质着想,不再随手乱扔垃圾,则善莫大焉。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成为文明与爱心的使者,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公益理念传递下去,相信通过全社会努力和通力配合,会有效地改善车窗垃圾泛滥的现象,让我们城市的美容师能够安心工作。
2.美国科学家说:公正的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
参考解析:
人治和法治是两种治国方式,人治论者认为治理社会和国家主要依靠优秀的、有智慧的治理者,而法治论者认为治理社会和国家主要依靠法律规则产生社会秩序。简单说,就是人治主张“以德治国”,法治主张“依法治国”。
要使道德制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要看国家治理者的道德水准。只有贤德完善的人做领导人,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的名言。
随着生产的发展,阶级矛盾的产生,社会的分化,共同价值观的崩溃,道德共识的解体,为使社会、国家不因矛盾的激化而分崩离析,就要对不同的人的行为进行不同的约束、压制,这是法治产生、存在的根本理由。法治不仅仅是“政府守法”的理念,不仅仅是“依法治国 ”的口号;法治必须具体化、生活化、程序化。
当代行政法治必须面对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在承认政府拥有广泛行政权现实必要性的同时,又对这些权力进行有效规范和制约,以保障个体的尊严和权利?推进行政程序法制化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药。而它对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尤为重大、明显和紧迫。
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正当程序控制,有利于确保其公正、高效行使。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意义不仅在于防止腐败和官僚主义,为市场经济提供公正、秩序和效率,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控制公权力滥用,保证执法公开,实现执法公正,减少执法偏差,从而保护公众利益。
毋庸置疑,推进公共服务行政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潮流和趋势,要力求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与信任,服务与合作,执法与守法,管理与监督的桥梁。但前提必须是公权力机关受到“行政程序法”的制约。
通过法治约束和监督,使行政权受到制约;建立深化公众参与的人民协政员制度,即民众参与决策或执法程序、与行政人员共享决策权或执法权。
“程序治国”是法治国家必然的选择。行政程序立法是约束行政权,并促使行政权必须选择公正,尊重程序正义的有效路径。
公正的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而对于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程序法治是最重要的标志和最基本的依托。因此,我们需要继续促进公权力对程序正义的尊重,促进公众对法律正义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