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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中秋节期间,征收“月饼税”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近日,媒体报道称,据北京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在缴税范围内,需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工资内,然后按照工资标准的个税进行扣除。
据了解到,月饼要计入工资,进行个税扣除的说法,主要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相关人员据此认为,月饼属于“实物”。
所谓“月饼税”,最初是由南京市而来。据媒体报道,2009年9月,南京市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单位发放月饼等任何实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征收“月饼税”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目前,经过一段时间的媒体讨论和专家释惑,结论已经越来越明确:所谓“月饼税”其实就是个人所得税,从税法角度看的确合法应收,且已长期征收而并非新税种。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鉴于我国公民的“税感”日益强烈,“加税焦虑”日重,如何采取措施让赋税更加公平合理、税收的使用更加科学和面向公众,让公众的“税感”中幸福的成分不断增加显得尤为重要。
相关评论
不愿具名的税务人员:月饼计入工资征收个税存在现实难题。这名不愿具名的税务人员表示,单位发放给员工的非福利性质的实物,确实应该计入工资征收个税。可是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到底哪些东西是属于福利,哪些可以作为实物计税。如果月饼是,那还有哪些实物也是?否则操作起来依然问题很多。另外,更重要的是,类似月饼、冷饮票等发放给员工的“特殊补贴”,需要企业主动申报,如果不申报也很难查处。
——浙江在线《“单位发月饼员工要纳税”说法引热议 界定有难度》
浙江工商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马良:月饼征税伤感情。“中秋是中国的传统节日,企业发放月饼,主要是增加和员工间的感情。”浙江工商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马良认为,要把几百元的月饼也计入工资征税,至少从情感上讲,有点牵强。“税务部门可以设立一个实物福利发放的临界点,比如2000元,超过了,就强制要求主动申报。”他特别强调说,对于那些胡乱发放福利的单位,税务部门倒是应该好好考虑考虑,想想如何切实加强监管力度。
——浙江在线《“单位发月饼员工要纳税”说法引热议 界定有难度》
月饼税涉嫌重复征税,可抑制央企高福利也属无稽之谈。有行业人士测算,月饼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要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一盒月饼以200元计算,200+200×17%=234元,其中34元是增值税部分,最后要由消费者买单。而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候,要按照234元征收,不但未扣除增值税部分,还要累加重复征税。
——网易《征收月饼税,有何法理依据》
模拟题
中秋节将至,媒体报道称,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在缴税范围内,需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工资内,然后按照工资标准的个税进行扣除。此事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中秋将至,在全国都在计划过个团圆节的时候,一条征收“月饼税”的报道引起民众强烈反映与广泛关注。
我们可以看出,征收“月饼税”有其合理之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确有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月饼税”其实就是个人所得税,从税法角度看的确合法应收,且已长期征收而并非新税种。据了解,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实施后,如果单位发放月饼,即“扣除法定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月饼实际购买市场货币价格” 超过3500元的个人,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就在免征额之下,无需缴税。“根据新的免征额,大部分二三线城市的工薪阶层应该可以免于缴纳‘月饼税’。”
既然是久已存在的税种,为何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响?
第一,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等间接税是税收收入的主体。根据财政部数据,2010年,主要以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的流转税,占同期国内税收总额的五成以上,间接税的“税感”并没有直接税来得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月饼税”的征收就带来了直观感受。同时,由于8月份南京等地出现的婚前房加名税等一些新税出现、社会物价上涨的现实、一些税款没有用于正确的用途等,给大家带来了对于各种税的焦虑感、生活的焦虑感。
第二,月饼作为传统节日中秋节的传统美食,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一种食品,其实更多的是包含着一种深沉的感情。对于月饼征税,在重感情的中国人心里,会有些不能接受。
第三,月饼税涉嫌重复征税。有行业人士测算,月饼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要缴纳17%的增值税,而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候,不但未扣除增值税部分,还要累加重复征税。
第四,《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与全国人大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一定的分歧。由全国人大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福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既然作为货币发放的“福利费”免税,那么,依据法理,月饼是实物发放的“福利”,同样应该与“福利费”免税一样也享受免个税待遇。以《个人所得税法》为依据,地方政府将单位中秋节发放的“福利”月饼认定为应纳税的“实物”是不合法理的。从法律的效力来看,全国人大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效力也要高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第五,对于征收“月饼税”,从实际操作上来讲具有很大的困难。由于“月饼税”的监管难度,老实的单位缴纳了“月饼税”,而不交的也很难查到,反而造成了不公平。同时,在中秋佳节期间赠送月饼,已经成了一项节日传统。而公司发放给员工的礼品应该是对员工表示感谢和鼓励,是一种节日期间增进感情的做法。
当然,为了防止借节日礼品之名逃避个税,税务部门可以设立一个实物福利发放的临界点,超过限额应强制要求主动申报,这样能够切实加强对于某些单位乱发福利的监管力度。
总之,授权立法应该得到进一步规范,这样才能保证税收法定原则不被践踏,群众的利益得到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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