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基于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制度建设,不仅是当前回应自然灾害的现实需要,更是中央近年来高度关注的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上世纪末的长江特大洪涝灾害起,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实践就开始突破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尤其在汶川大地震中,政府主导、社会主动参与的局面已经形成。社会的主动参与,不仅表现为传统的捐款捐物,更体现在公益的组织化运作、大量的志愿行动、全场景式的新媒体影响。
此次四川芦山地震一发生,社会公益组织更是积极行动,从筹集款物、启动紧急预案、信息发布再到倡导,已经形成了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面对这股日益强大的力量,如何回应民间公益组织以及志愿者的积极参与,避免资源浪费、效率低下以及发生不必要的公共事件,是转型期中国政府社会建设、风险管理中面临的新挑战。
与政府这一大动脉相比,民间公益组织的作用恰似毛细血管,虽细小却必不可少。首先,由于组织规模小、决策机制灵活,能极大降低垂直治理成本,行动快捷;其次,能瞄准灾民的多元化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甚至在政府宣布灾后重建完成后仍然能够致力于长期准公共物品的供给;再次,能够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形成政府资源的有效补充;第四,公益组织试错成本低,其成功经验一旦被政府借鉴,能大大提高政府的决策效果及公信力建设;最后,通过凝聚社会资本,有助于丰富社会建设的内涵,有利于社会的有机团结。
正是基于公益组织的优势,一些发达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都将公益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纳入到统一的救灾管理体系中去。我曾带领评估组,多次进入汶川和玉树等地震灾区调研,我们发现,民间公益组织的上述优势,在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灾害等一系列自然灾害回应中也均有上佳表现,不仅筹措到动辄上亿甚至上百亿元的善款,关注和介入了一些政府暂无力顾及的盲点社区,公益组织还展开了联合行动与慈善接力,对特殊人群特殊需求进行回应并实施创新项目,等等。直至今日,一些社会组织仍在汶川、玉树开展社区综合发展、心理干预以及社区减防灾等项目,个别社会组织甚至在建立民间救灾行动网络、救灾仓库等方面有不少建树。
当然,公益组织仍面临能力弱、公信力不足、协调不力、激情驱动等问题。这是政府管理面临的新课题。相关法律中强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但实际上,相应的、可操作性的参与机制和平台仍不完善。如何将社会力量分门别类纳入政府的救灾平台,如何与公益组织及志愿者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动合作机制,如何建立公益组织的资源高效对接机制,如何搭建灾后重建平台支持公益组织的有效参与,都需要政府统筹考虑。
按照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民政部承担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有一项重大的改革,包括公益慈善类在内的四大类社会组织,今后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不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显然,政府对鼓励社会力量尤其是公益组织参与的改革,正在逐渐走出笼统的纸面规定。
救灾对政府和民间组织都是一次考验。从社区灾害预防、信息平台建设、善款募集、统筹应急行动、灾后重建规划、公益组织能力建设等方面都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重视基于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制度建设,不仅是当前回应自然灾害的现实需要,更是中央近年来高度关注的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