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除国家规定的低保金外,各地还陆续出台了各项相关配套政策,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这意味着“低保户”不仅每人每月可以领取到“低保金”,还可以享有申请廉租房、经适房、看病就医等一系列的优先、优惠或补助,甚至连生活水电、有线电视、殡葬费用、电信资费等都能减免。可见,低保的“含金量”还是很高的。
随着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对低保对象全方位的救助,确有必要,也值得肯定。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是,在“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机制不太完善的情况下,过高的低保“含金量”也伴生“人情保”、“关系保”、“骗保”及“养懒汉”等一系列社会负面效应的形成。
低保“含金量”过高,催生了少数贫困群体对低保附加的各种福利的垂涎和依赖,低保成了众人眼中的“香饽饽”,在低保对象评定过程中,出现各种托关系、走后门等寻租现象以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情况。低保工作的相关干部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徇私甚至设租,各种“关系保”、“人情保”等随之涌现。这不仅侵占了低保指标,把低保商品化,背离低保制度公平的第一要义,而且严重影响低保政策的公信力,激化干群矛盾。这种现象虽属少数,但影响恶劣,必须切实纠正。
低保“含金量”过高,导致低保对象“退出难”,甚至出现“养懒汉”现象:一些低保户在收入增长、际遇改善后仍不愿主动退保;少数低保户尽管身体、智力等方面都很正常,仍热衷于躺着吃低保,不愿意“站”起来,对低保金及其附属福利产生依赖。
低保“含金量”过高,也极易引发低保边缘群体的心理不平衡。他们的生活水平可能只是略高于低保标准,但无法享受低保的各种优惠政策,和低保对象相比,可谓是“冰火两重天”,将会引发心理不平衡,影响社会和谐。
鉴于此,有必要将过高的低保“含金量”降下来。低保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面向全体符合条件的国民提供的一个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福利性补助,不能附属太多的最低生活保障之外的福利,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科学、合理、让广大群众信服的“进退”机制,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此外,对低保工作涉及的领导、工作人员和低保对象的违规乱纪、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问题要从法律和道义上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当然,一些地方在工作实践中对低保对象主动退出采取了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措施,这值得肯定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