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洛宁县,一名房屋管理所所长几年前因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法院判犯有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在所长职务被免之后,这位已经被法院判罪的人员仍担任县住建局副局长至今,堪称怪事。
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录为公务员。这位干部被“免予刑事处罚”,并没有免除行政处罚,为何只免所长职务,而不免县住建局副局长职务呢?这是此事的最大蹊跷。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形:一方面,是因为这些问题官员法律意识较差,私德存在问题;另一方面,还在于背后存在的权力体系不在健康运行的状态。从某种程度讲,有些出了问题的干部,还有点在替相关权力体系以及制度环境充当替罪羊。当然,这样的官场运作模式如果要顺畅,也不可能将风险全部推给那些“明知故犯”的官员。出了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自然要这些官员站出来扛。只不过,这种问责,更多会是做做样子,或者让相关权力暂时退隐。在这起事件中,从犯有滥用职权罪到免予刑事处罚,从免去“房屋管理所所长”到仍然保留“住建局副局长”职务,都说明这种问责其实是玩花样,是权力敷衍民意的一种手段。
类似的干部问题都在说明:当前,一些地方在对干部进行考核与约束过程中,政纪、党纪和法律没有形成良好的合力,之间出现太多的断裂地带。而断裂地带的形成,本身就与相关权力存在渎职行为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在面对“被判罪后仍任职”这样的蹊跷之事,应该深入追究背后可能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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