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论断,为强化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权力与责任指明了改革方向。
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行政化倾向,审判委员会对主审法官、合议庭起着“领导”作用,造成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对等,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决定》从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强调了必须推进权责相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应该肯定,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当前一些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行政色彩越来越浓,审判委员会大都由党组成员、正副院长、业务庭长组成,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谁官大听谁的”,最后基本上都是院长说了算。
除了行政色彩浓厚以外,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根据主审法官的汇报,形成对案件的决议。这些对案件有着决定权的委员没有参与审判,只是听听汇报就定案。
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要求谁办案谁负责,可实践中却是主审法官没有定案的权力,却要对案件质量负责;庭长、院长不办案,但可通过行政力量改变案件定性,且不用承担错案的责任。这种典型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机制,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主因之一。
强调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并不是要取消审判委员会,而是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建议或将审判委员会变成一个咨询机构,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参考意见;或将审判委员会作为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专门组织,既参加审理又负责裁判。同时,建立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由一些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去除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
改革,就是要让“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变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把本属于法官的裁判权还给法官,让主审法官、合议庭真正成为审判的主角。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如何保障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如何有效制约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如何防范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渎职?法官的责权利如何统一?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索,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改革对法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通过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断优化法官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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