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统一城乡居保”)。
“统一城乡居保”对进一步优化缴费模式意义重大。据浙江大学社会保障政策仿真与人口数据挖掘课题组自2011年8月以来,在全国40多个县400多个村(社区)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系列调查数据可看出,有80%左右参保人员按缴费100元参保,对“新农保”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挑战。“统一城乡居保”则可以扩展缴费档次,优化和均衡城乡缴费结构,并为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缴费积极性,进一步构筑“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鼓励型制度模式”奠定了制度基础。
再者,“统一城乡居保”对于鼓励地方政府系统合并碎片化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化城乡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衡城乡之间的财政补贴奠定了制度基础。它将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和待遇支付等朝着城乡均衡型的社会养老保障公共服务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比如,根据我在春节前于四川一些农村县的调研和调查发现,“统一城乡居保”制度形成一系列的政策推手,并将有利于推动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化发展过快带来的一些城乡结合地带的村干部参保、被征地农民参保、回乡农民工及长期在外打工的未参保人员、退保人员等群体的参保、断保接续等遗留问题,并合并其相关的碎片化的社保制度。
还有,“统一城乡居保”会为优化社会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奠定一个良好开端。长期以来,我国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网点偏少、服务工具缺乏以及互联网覆盖不足、信息化水平低等原因,导致新农保的缴费一直处于传统的现金交易的状态。“统一城乡居保”不仅可以合并“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办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还可以统一城乡金融服务的标准。
当然,需指出的是,由于中国人口多,地区差异大,完善和优化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很难一朝一夕完成。窃以为,“统一城乡居保”建立以后最重要一项内容就是:相对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而言,目前“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保险待遇严重偏低,应尽快制定出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和模式,且该调整应是动态联动型的,以进一步提升“统一城乡居保”的制度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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