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6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11——2013年全省新兴文化纠纷明显增多,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已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方面。
26日是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山东高院于当日发布了《2013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报告》。报告指出,2013年,全省法院共新收著作权案件1165件,同比增长11%。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399件,所占比重达34%,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案件类型集中在动漫游戏、数字出版、制图软件、网络图片视频等文化产业领域。
报告指出,这些领域大多与社会公众已经习惯并有所依赖的网络数字生活密切相关,这类案件在维权时往往采用专业化模式,带来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法律适用较为原则,证据取证困难较多,事实认定争议较大。
山东省高院民三庭庭长于玉表示,2013年全省法院注重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妥善处理与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信息传播的关系,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了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新商业模式的发展。
相关评论
@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脱节,一些文化创造成果难以实现实际转化为产业利润。”对此,徐春建解释说,他们在办案中发现,一些权利人缺乏渠道来推销或维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只好“贱价”将权利卖给中间人或者律师,由他们来分地区大面积起诉侵权人。然后,由权利人与中间人从诉讼获得的赔偿中分成获利。
@“如果能做大做强文化产权、产品展示交易市场,就能在权利人和产业部门之间搭起一个合作的桥梁。那么权利人的文化成果就能顺利突破应用范畴和地域限制,及时转化为市场需求,从而大大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徐春建建议。
@法官:对于处于知识产权高发地域的城乡结合部、批发市场,尤其是“三无”企业,法官建议加强市场巡查,最好能建立索票索证和经销商品索源台帐制度。这样一来,购买者一旦购买了侵权商品,就能很容易从票据凭证上追踪到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从而进行责任追究。
@徐春建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培养专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设立事前检索机制;不断熟悉国际规则,抵御诉讼风险,借鉴国外先进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司法实践中,一些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风险防范,一旦被侵权或被诉自己侵权,往往举止无措,难以下手和反击。比如,一些企业在产品开发期,没有进行专业检索,导致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出来的成果即构成侵权。还有些企业不注意及时将自己的成果转化为法定权利,并追求域外保护,导致一些不应有的败诉。
模拟题
随着网络的普及,新兴文化纠纷明显增多,尤其是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已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方面。对此请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解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兴文化纠纷明显增多,尤其在动漫游戏、数字出版、制图软件、网络图片视频等文化产业领域。文化市场常常有这样一种现象:一边是专利发明、版权作品、文化产品“待字闺中”;另一边却是一些领域盗版、仿造、假冒等侵权行为持续多发。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很多个人作品的创作,没有申请专利保护,就在网上发布,在人们过度依赖于数字网络的今天,复制拷贝现象很普遍,因此很容易造成个人作品的传播和盗用。
第二,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脱节,一些文化创造成果难以实现实际转化为产业利润。
第三,网络侵权成本低、易蔓延,且服务器分散隐蔽,甚至架设在境外,导致取证和维权难。这是导致网络侵权泛滥的原因。
第四,一些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比如在产品开发期,没有进行专业检索,导致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出来的成果即构成侵权,有些企业不注意及时将自己的成果转化为法定权利,因此造成了文化纠纷案件的增加。
第五,文化市场监管制度不健全,案件处理涉及面广,难度大。
对于新兴文化纠纷,首先我们要提高个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新发明新创作不泄露、不传播、不盗用。其次,做大做强文化产权、产品展示交易市场,在权利人和产业部门之间搭起一个合作的桥梁。权利人的文化成果就能顺利突破应用范畴和地域限制,及时转化为市场需求,可以大大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力度,对违法网站、个人、企业予以严肃查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社会法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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