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史上首次遗产税。无独有偶1598年的荷兰,与其后的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也为了筹措战争经费,战后即停征。但是到了20世纪,为了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遗产税再次开征,并逐步成为了一个固定的税种。
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一直属于一个社会财富分配平均的社会,按照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于1922年提出的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指标——基尼系数来看:我国到2006年,基尼系数已远远超过国际警戒线水平0.5,财富集中程度远大于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所以征收遗产税一直是国家想要做的工作,也是迫在眉睫的工作。
然而征收遗产税首先要求国家承认私人财产权,并对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情况、房产、金融资产、公司股权、知识产权、人寿保险、家庭信托、境外财产情况、个人移民情况等等都要了解全面并入网络系统,这需要继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设完善,这一时间还很为漫长。
有人说某些地方先行试点,这一方案肯定难以实现,因为为了避税,当地的富人都集体把财产转移到别的地方,甚至直接跑了。而在近几十年,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遗产税都已纷纷停征。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相继停征了遗产税。实行遗产税的征收必须考虑到这一因素。
还有起征点的问题也是一大难题。据《新版草案》对应纳税遗产净额不超过80万的,税率为0;80万-200万、200万-500万、500万 -1000万以及超过1000万的适用税率分别为20%、30%、40%、5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万、25万、75万、175万,遗产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照以上计算方法,500万的遗产净额应纳税84万,1000万、3000万的遗产净额分别应纳税209 万和1034万。以3000万元净遗产额为例,1034万的遗产税为120×20%-5=19万,300×30%-25=65 万,500×40%-75=125万,2000×50%-175=825万,四项的加总。现在通胀太厉害,遗产税的征收方案也应该与时俱进,适时对起征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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