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官民比”中的“官”,官方往往强调应该在“严格意义”上只计算“公务员”,而民间眼中的“官”,事实上指的则是所有“吃皇粮”意义上的“财政供养人员”。比如,最初给出“1:26”数字的国务院参事任玉岭,其当初的计算依据便是:“当今吃‘财政饭’的总人数已高达4572万人,另外还有500万人仰赖于政府赐予的权力实行自收自支。我们的官民比已达到1:26”。
近日有媒体刊文称,一种较为普遍说法是中国“官民比”高达1:26,即每26个纳税人供养1名公务员。上述说法将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以及离退休干部都纳入公务员范畴,扩大了统计范围。
这种背景下,一再简单争执哪个“官民比”数字更准确,显然如同圆凿方枘、鸡同鸭讲,并没有太大的澄清价值和意义——因为双方所讲的原本就不是同一口径语境下的同一回事,而真正更有价值意义的其实是,这样两种不同“口径”下的“官民比”计算方法,谁更加合理靠谱?
如果我们承认,从社会民生负担的角度看,与“民”相对而言的“官”,应该是也只能是所有主要由纳税人供养、“吃财政饭”的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的话,那么,答案当然不言而喻。事实上,这也正是此前李克强总理强调“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只减不增”,而并非“公务员数量只减不增”的道理和深意所在。
当然,站在理想的“公职人员就是服务员”、“政府公共服务也创造社会价值”角度来看,“官民比”是否合理,也不能完全只看简单绝对的官员或“财政供养人员”数量上的多寡,如果“财政供养人员”数量多,能带来更多更优质的政府公共服务、意味着政务水平质量的同比例提高,那么“官民比”比值高,也并不一定必然就是坏事。
但是,进一步更现实地站在政府公职人员也是公权力行使者,而权力又“天然具有滥用膨胀倾向”的背景下,尤其是在目前我们仍未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现实背景下审视,又必须承认,过高的“官民比”,更不必然自动意味着“更多更优质的政府公共服务”,而更可能的结果往往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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