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概述】
据《人民日报》报道,青海省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几年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将“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住房公积金能够用来治病吗?该怎么用才合情合理?
【预测题目】
对于青海、四川宜宾市、湖南湘潭等地实行的取公积金治病,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
公积金用来救命,义理上没问题,公积金本身也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色彩。退休或离休后可领取公积金余额,所以中途用于大病救急也未尝不可。只是,若要改变公积金的功能,首先要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大病保障功能纳入。这样才是有法规可依,才能正规化操作。
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帮助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可是,这一制度实行20年后,事易时移,情况已和制度设计当初大为不同。飙升的房价,使得许多城市的中低收入人群就算毕其一生收入offcn,都无法自购商品房,而恰恰也是这部分人,当遇到重病意外等危急情况时,最缺乏保障。一边是有钱闲置于公积金账户中,一边却是等着钱救命,因此,从这一方面看允许他们把这部分钱用来救急,很有必要,也合情合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任何超出规定范围内的提取,都可视作“挪作他用”。当然,做改革探索的试点除外。而有些试点的确存在“补墙”的情况,例如青海,属于贫穷地区,困难企业和职工比较多中公教育,部分企业职工患上大病后导致家庭返贫甚至赤贫,医疗保障不到位、财力捉襟见肘,而当地的公积金结余又较多。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多年,的确不合时宜,目前公积金用起来很不方便,不仅提取程序繁琐,耗时长,提取条件过于苛刻死板,管理主体单一、监督缺位,在有的地方“积金库”变成了“小金库”,不管是用于住房还是医疗保障,公积金使用制度都有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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