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抛出窗外那一刻,还能指望清风入室吗?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绝不等于企业自己说了算
垄断企业“店大欺客”谁来监管?无良工厂昧心排污如何处置?针对经济生活中显失公平、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日前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即“33条”)将给予源头治理。其中重申的“社会共治”原则,更是受到广泛关注,被视为经济民主又一亮剑。
社会共治也好,经济民主也罢,说起来不抽象,都是老百姓的身边事。比如地铁票价调整,是不是应该听听乘客的意见?房地产限购、小客车摇号,相关的企业是不是也有发言权?公共财政的钱是用在贫困地区孩子的午饭上,还是用在楼堂馆所的粉饰上?小到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大到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利益相关方有权成为决策参与者,这正是共同治理、民主施政的基本内涵。
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格局中,突出“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还有着极强的现实指向。
北京首个自住型商品房摇号之前,有网友反映,开发商嫌“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手续繁琐、审批慢,不愿受理。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迅速与开发商沟通,强调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公积金贷款。自住房乃是政府让地、开发商让利的产物,加入了购房者的诉求表达,才构成了完整的利益平衡机制,从而“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然而实际的“商战”中,并不都是这般和风细雨。面对同行竞争,有的餐饮企业动了食材的歪心思,令地沟油大行其道;面对成本压力,一些“血汗工厂”直撞劳动法底线,甚至违法雇佣童工与残障人士。追逐利润,固然是企业的本性。但市场的混乱失序,法治的难以维系,诚信的遗弃殆尽,最终危及的不仅是公众的利益,还有企业自身——垃圾抛出窗外那一刻,还能指望清风入室吗?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不等于企业自己说了算,因此“33条”明确提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当共同治理拥有了法定程序,也就步入了经济民主之门。邓小平同志曾强调,应当从制度上保证经济管理的民主化。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将之置于更开阔的历史维度观察,扭转一切经济领域不民主的乱象,摒除一切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作为,才能淡化资本与劳动的对立,遏制邪念与私欲的泛滥,携手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
民主是一种纠错机制,经济民主就在于纠正市场经济的偏颇处。简政放权的有始有终,垄断体制的破障除碍,政商关系的清爽建构,审计监察的刀刀见红,无一可以脱离人民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进而言之,经济民主化生成的消费者对权益的维护,舆论生态对公益的守护,以及培育出的负责任的企业家精神,都将奠定广义上的人民民主的基石。
“民主在工厂门前停住了脚步”,马克思笔下资本主义经济民主的尴尬,不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洪流中再现。三中全会《决定》“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的方略,终将迎来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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