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点事件
事件1: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13日称:5月4日,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曹某某为泄私愤在网上发帖称“车刚停在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里交警真孬种”。警方据此对曹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14日晚@兖州公安发布微博,就13日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事件2:2014年5月,守着长江的靖江无水喝!该市的长江水源惊现水质异常的情况,全市暂停供水,居民抢购矿泉水,但具体真相迟迟没有查清和公布。可是,就在市民急待真相之时,靖江市委书记、市长竟然分别带队,深入到城乡居民家中了解自来水恢复供水情况,还带头喝下自来水,请全市人民放心饮用备用水源的供水。
二、理论政策
十八大明确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习近平同志强调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性,特别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三、现象分析
法治思维就是在分析和解决问题时,让法律在思维决策中起到支配性的作用。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思维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要求。古语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如果能够做好表率作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必能为整个社会的法治思维的培育提供土壤。因此,在十八大报告中,不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集中阐述,更是特别提到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法治思维应成为领导干部的处事信仰。在过往的法治实践活动中,我们对法治的追求总是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序位,往往总是排在政治之后。久而久之,法治就沦为了政治的附庸,在与政治的互动中,永远扮演着配角。这种现实的存在对我国法治建设极为不利。靖江市长的行为是一种政治思维的引导,而非法治思维。在真相尚未搞清和公布之前,就来带头喝自来水,这样的做法不仅不可能赢得市民的完全信任,而且还缺少法治思维。在政治思维的引导下,能否掩盖问题矛盾维护自身的形象,成为了领导干部的终极目标,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重新梳理法治的权威,不在于如何在老百姓中宣传法律的权威性,关键在于在广大领导干部中形成依法办事、敬畏法律的风气中公.教育版权。
法治思维应成为规范公权力的笼子。法治思维这并不是说在思维决策的过程中只考虑法律这唯一因素,而是强调任何对思维有影响性的因素都需要经过法律的过滤,纳入法律的框架下予以考虑,以排除思维决策的武断性和任意性,从而将权力真正地装进制度的笼子。因为权力都有自我扩张的愿望与能力,都可能因为对利益的过度追求而失去理性。例如“兖州交警真孬种”,这样的粗话确实不妥,警方有权利对曹某某批评教育,但对其行政拘留却是在滥用权力。之后虽然公开道歉,但是让政府的公信力大受损害,更让“以暴制暴”的思维在社会上蔓延。
因此,领导干部要坚持用法律来改造社会,对全社会守法起到带头作用,如此法治思维才能在全社会展开,才能最终实现尊重公民权利,实现人的自由的和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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